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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6月19日 深府〔2006〕105号)


  《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原村民居住用地上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建立全市查处违法建筑堵疏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市原村民在批准的居住用地上建设非商品住宅的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以上批准的居住用地是指已批准原农村宅基地和非农建设用地。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报建手续: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二)原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已集中统建的。
  (三)原村民未申报的自建住宅中属一户多栋的多栋部分,或一户多处宅基地的多处部分。
  (四)已列入城中村(旧村)改造计划范围内的。
  (五)因城市规划需要,需整体搬迁、异地安置的城中村(旧村)范围内的。
  (六)原农村宅基地被转让的。
  (七)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
  三、建设原则
  (一)依法申报,依法管理。
  (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三)加强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原村民住宅建设区域消防安全条件。
  (四)与城市化转地工作、城中村改造工作相结合。
  (五)已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在城市化过程中确定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但至今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集中建设公寓式多层建筑,解决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居住问题;建成区零星地块内已划给原村民的宅基地,尊重历史事实,允许新建与周边协调统一的住宅。有关建设程序按照本暂行办法办理。
  2004年10月28日后停工待处理的原村民住宅,由所在区政府按照是否符合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和每户不超过4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容积率标准,甄别办理。
  (六)2层以上(含2层)的建筑施工图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设计图和施工图。各区政府应当在建筑设计方面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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