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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6月21日 深府〔2006〕103号)


  《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按不同容积率计收不同的地价:
  容积率在1及以下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1.5倍计收;容积率在1至3.0(含3.0)之间的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3倍计收;容积率超过3.0的部分,不收地价。

              工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
│       容积率r        │         修正系数         │
├──────────────────┼─────────────────────┤
│        r≤1        │          1.5          │
├──────────────────┼─────────────────────┤
│        1<r≤3       │        0.3+1.2/r        │
├──────────────────┼─────────────────────┤
│        3<r         │         2.1/r          │
└──────────────────┴─────────────────────┘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出让(含行政划拨)的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且权属关系明确、增加的建筑面积仍为工业用途的,按以下方式计算地价:
  (一)已出让但未竣工验收、经批准保留使用的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按以下原则计收地价:
  1.若增加后的容积率不超过2.0的,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8倍计收;
  2.若增加后的容积率在2.0至3.0(含3.0)的,对2.0以下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8倍计收,对2.0以上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5倍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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