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党纪[2006]5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省建设厅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加强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及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纪委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建立廉政档案的范围
  建立厅机关公务员、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档案。廉政档案由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建立并管理。
  二、 廉政档案的内容
  干部廉政档案是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干部任期内廉政勤政以及遵纪守法等行为表现的记录材料和微机记录系统。其主要包括:(1)基本情况登记表。(2)个人工作简历情况登记表。(3)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登记表。(4)房产变动情况登记表。(5)公务配车情况登记表。(6)个人收入情况登记表。(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登记表。(8)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记录。(9)违纪违法情况记录。(10)述职述廉情况记录。(11)公务员测评情况记录。(12)奖励情况登记表。
  三、 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1、建立廉政档案材料收集制度。按照廉政档案的内容,属于廉政档案的材料应及时收集归档。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将廉政档案材料报送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
  2、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手续完备。所需材料由处室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归入廉政档案管理系统。
  3、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凡属归档的材料,每年集中整理录入一次。对公务员录用或者调入人员,应及时建档。对于廉政档案内容事项发生变化的,由所在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向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做出修改。
  四、保管和利用
  干部廉政档案是监督、管理、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安全、保密的要求,对干部廉政档案实行严格科学的保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