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把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切实负起责任。市政府将组成督察组,对各区、各有关部门2005年以来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要追究责任,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附件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
的通知》的职责任务分解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实。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
市国土房产局:完成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编制任务;依据《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等规划文件,完成“十一五”期间我市住房建设专项规划;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述内容并报建设部备案。
市规划局:将住房建设专项规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并落实相关住宅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市发改局:将住房建设专项规划纳入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
市监察局:加强全市规划效能监察,监督检查住房建设专项规划落实情况。
(二)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房产局。
市规划局:自6月1日起,对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清理,6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审批新项目,核发的《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中注明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套数和比例;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按要求进行套型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住房结构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