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国土房产、城管等部门应严格执行年度旧城旧村拆迁改造计划,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要进一步打击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行为,全面遏制新建、抢建违法建筑,建立违法建筑动态监管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六、市规划、国土房产、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重新进行审查,住房结构比例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市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应根据《通知》和《意见》以及2005年以来我市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通告,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分期销售、哄抬房价的企业,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七、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在平抑房价、稳定市场中的积极作用;确定今明两年全市低保待遇特困家庭廉租住房供应规模,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用地规划选址;加快落实年度经济适用房建设方案,经济适用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逐步建立全市公共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进一步促进、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市、区两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每年将全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
八、市国土房产、统计等部门应继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机制。
九、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全面、客观、公正的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合理引导消费需求;对提供房地产市场虚假信息、恶意炒房、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切实制止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十、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应全面开展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战略、策略研究;研究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全面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加强住房保障制度研究,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不断提高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