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第三轮市区财政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3.第三轮市区财政体制运行期间,市区事权、财权的调整按财随事转原则办理。
  (七)关于市区财政体制关系中的其他事项。
  1.关于大企业迁移问题。企业在本市跨区迁移以税务登记注册地迁移为标准。对上年度纳税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迁移,由市本级与迁入区按40∶60的比例对迁出区基期年共享税分成受影响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年)进行补助,补到本轮体制执行期满为止;对税收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迁移,由市本级与迁入区按30∶70的比例对迁出区基期年共享税分成受影响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年)进行补助,补到本轮体制执行期满为止。
  2.关于企业汇总纳税问题。在本轮体制运行期间发生的年纳税规模5000万元以上企业的汇总纳税问题,以企业各分支机构在有关区的生产、经营状况来确定该企业在该区的纳税额分配数,年终财政单独结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关于市区财政结算关系问题。简化结算事项,对原体制下市区间补助、上解等体制结算事项进行合并,以定额补助(或上解)的形式列入本轮体制之中。
  4.改变民政、社保、教育、卫生等部门事权经费市区共担的方式,本方案实施后,此类经费全部由各区承担;对原政策执行中市本级应承担部分及增量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增加对区定额补助等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解决。今后原则上各类事权不再采取市区共担的方式。
  (八)关于我市与中央、省的财政体制关系。
  1.维持现行与中央和省结算事项不变,主要包括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原体制上解、国税经费上解及省“基数加递增”的体制上解、3亿元治安科技教育专项基金、10亿元定额上解等。
  2.本轮体制运行期间,若中央、省对我市的财政体制发生变化,市区财政体制相应调整。
  (九)关于财税优惠政策问题。
  本轮体制运行期间,中央、省和市政府批准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仍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区政府自行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行。
  四、第三轮市区财政体制运行年限
  本方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5年。
  五、本方案实施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有冲突的,一律以本方案的规定为准。
  六、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授权市财政局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