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1.服务大局的原则。市区财政体制要与市区政府职能、事权范围相适应,确保市政府有效利用财政政策调控经济社会运行,全面推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建设。
2.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我市城市事务性管理下沉、城市化进程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的事权,进而明确市区两级财政收支范围和保障水平。
3.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城市化后全市协调发展的需要,规范各类政府性资源的配置,集中财力办大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全市重大设施项目,均衡区域间公共支出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努力实现全市协调发展。
4.产业第一的原则。根据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产业结构区域布局特点,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5.激发活力的原则。继续巩固前两轮体制中属地征收、分税分成的机制,结合各区实际,建立激励机制,体现活力因素,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做大财政收入蛋糕的积极性。
三、第三轮市区财政体制的基本内容
(一)市区税种的划分。
基本维持第二轮市区财政体制税种划分格局,取消原体制中关于大型项目(特殊区域)税收单列分成的规定,实行彻底的属地征收、分税分成。调整后的市区税种划分格局如下:
市区共享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营业税(金融保险营业税除外)、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市级专享税:金融保险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地方分成部分);
区级专享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除证券交易印花税外)、耕地占用税等其他税种。
本轮体制运行期内,若税种设置发生变化并对我市市区收入划分产生影响,则另行研究。
(二)根据各区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标准支出水平。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财政支出重新进行科学的分类,并根据各区综合事权情况和均衡公共服务水平的原则,以2004年为基期年,重新核定各区各类标准支出的规模;在此基础上,根据城市事务性管理下沉、城市化进程加快等实际需求以及重大事权的变化情况,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对各类支出规模进行调整,计算出各区的标准支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