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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哈政发〔2006〕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6〕23号,以下简称《决定》)予以转发,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决定》要求,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贯彻落实《决定》的组织和领导工作。要在近期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结合《哈尔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法治政府专项规划》、《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计划》和本地区的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明确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并将各项任务分解到所属各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确保落到实处。各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要在6月中旬将本地区贯彻实施《决定》的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二、精心筹划,进一步夯实区、县(市)依法行政工作基础。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计划。要以加强区、县(市)依法行政基础性工作为重点,以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6年推进依法行政计划》为切入点,建立健全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制度、机制,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科学民主决策、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社会保障、政务公开等制度。按照《决定》要求,结合落实省编委《关于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法制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的通知》(黑编〔2004〕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配强班子,配齐人员,并为法制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对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承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定期开展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测试,并将测试情况作为其竞争上岗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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