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制定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通过改善投融资环境、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措施,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
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认真编制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了解和反映再就业税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税费扶持政策;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措施,保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及时支付。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及时了解就业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物价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就业再就业服务收费政策,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努力培养就业市场需求的高技能人才。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扶持发展社区中有利于促进群众就业和社区和谐的民间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动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完善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有关政策。
建设、规划、城管、房产等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农业部门要大力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提高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增强县域经济活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商务部门要加强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金融机构都要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的便利服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统计部门要做好就业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调查,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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