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按城镇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管理,核发《就(失)业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七、加强领导,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四)加强领导。市政府决定将哈尔滨市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哈尔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三十五)强化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建设作为主要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建设劳动力市场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落实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按规定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完善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业绩挂钩的机制,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七)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的作用,围绕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大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工作成效、典型经验等内容,为促进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供强大舆论支持。
(三十八)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对各种社会力量组织的各类就业再就业培训、开展多种形式就业再就业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的,要给予大力支持,形成全社会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八、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十九)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
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推动发展就业服务事业,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强化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与服务;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促进城乡统筹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