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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七)依法规范用人单位裁员行为。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裁员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或者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提前向当地政府报告,经同级国资(经贸)、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二十八)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禁止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进行就业登记和招用人员备案、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

  (二十九)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将本人求职情况和参加职业培训情况作为申领条件的主要内容,凡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就业岗位安排或职业培训的,停发其失业保险金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

  (三十)加强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十一)切实做好并轨人员的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债务偿还等方面的遗留问题,巩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成果。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都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十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将各类企业、民营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流动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做好已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可按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以1%缴纳失业保险费,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问题。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将已经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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