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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二)加强职业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就(失)业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建立完善的培训申报、实施培训、结业考核、安置就业、经费补贴和监督检查相互衔接的管理和评估制度。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凡是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就业。引导培训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加强与用人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联系,积极实施“订单式”、“对接式”培训,对用人单位自行培训后吸纳符合享受培训补贴人员的,将培训补贴直接拨给用人单位。注重高技能人才培养,将培训补贴资金向培训高技能人才倾斜。加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带技能转移。

  (二十三)大力推行创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经常发布创业信息、创业项目,组织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提高创业技能。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组建哈尔滨市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县(市)也要组建相应的创业服务机构,为培训人员提供创业项目、开业指导、办理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后续服务措施,使创业人员成功创业。

  (二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凡国家规定的指定工种,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有条件的区、县(市)要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人员或社会救济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加强失业调控,规范就业管理  

  (二十五)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矛盾。建立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就业和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市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二十六)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再就业措施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改制破产程序。要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妥善处理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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