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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三)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且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以下收费项目: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收费项目。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持《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失)业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农转非”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带动就业的创业项目和微利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对以下11类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创业培训合格并经专家组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信用社区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获得者;省、市级劳动模范;勇敢市民称号获得者;烈士家属;市级以上技术(技能)比赛前三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困难人员条件的困难群体家庭成员互保的;下岗失业人员联保贷款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对符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就(失)业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市区内由省财政和市财政各承担25%,县(市)由省财政和县(市)财政各承担25%。

  3.继续推进信用社区建设工作。具备条件的社区都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工作。对信用社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本街道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取消反担保手续。开展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工作,对信用社区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85%以上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经办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的便利服务。

  (十四)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1.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其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且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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