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发展优势产业。加快机械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绿色食品、医药工业和对俄经贸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的契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努力增加就业岗位。
(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继续拓展商贸流通、餐饮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大力发展交通、运输、旅游、信息和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结合社区建设,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重点发展社区居民生活服务、驻社区单位后勤服务、社区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等就业岗位,拓展就业空间。
(六)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发展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税费减免、财政贴息、强化服务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增加就业容量。
(七)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培育和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实施有计划、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在劳务输入地设立劳务管理机构,收集和发布用工信息,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
(八)开发公益性岗位。通过政府扶持,开发适宜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保洁、保绿、交通协管、校园维护、环保协管、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托幼护老等公益性岗位,重点解决“4050”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
(九)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通过发展和规范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完善相应的劳动保障政策等措施,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引导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十)加快小城镇建设。将推进小城镇建设作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引导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三、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十一)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发放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再就业优惠证》。
(十二)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再就业优惠证》采取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在全省范围内通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对出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行为,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证部门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