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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6 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

  6.1 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由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负责。
  6.2 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施工还应实行监理。
  6.3 设置的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0.5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
  6.4 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J17执行。
  6.5 设置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50057规定执行。
  6.6 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规定执行。
  6.7 设置屋面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6.8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7 广告设置的禁止范围

  7.1 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a)交通信号设施;
  b)交通指路牌;
  c)交通标志牌;
  d)交通执勤岗设施;
  e)人行道隔离栏;
  f)车行道分离栏、分隔带;
  g)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侧);
  h)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
  i)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7.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第7.1条(除7.1e款外)所指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m范围内;
  b)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m范围内;
  c)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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