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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4.2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b)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4.3 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4.4 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b)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c)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        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3层(10m)           3m
  >3层(10m )~≤8层(24m )  6m
  >8层(24m )~≤20层(60m )  8m

5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1 在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2 在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其牌面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表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m
  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 主要公路 5×15
                高速公路 6×18


  表3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m
  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  350
  主要公路           700
  高速公路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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