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b)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4.3 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4.4 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b)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c)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 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3层(10m) 3m
>3层(10m )~≤8层(24m ) 6m
>8层(24m )~≤20层(60m ) 8m
5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1 在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2 在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其牌面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表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m
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 主要公路 5×15
高速公路 6×18
表3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m
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 350
主要公路 700
高速公路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