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 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
3.1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
3.2 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m;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3.3 广告设施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m;沿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m。
3.4 立杆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
c)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m;
d)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
3.5 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设施,应符合第3.4条的规定(除第3.4a款外)。
3.6 底座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m;
c)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 m2,厚度不得大于0.3m。
3.7 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3.8 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b)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 m2。
4 依附于建筑设置广告设施
4.1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b)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c)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d)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广告设施外挑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但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