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供热采暖节能工作
要加快城镇集中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重点是对旧有供热管网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高供热保障能力。要按照先实现温度控制再逐步推行分户热计量的原则,对现有住宅采暖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各地要把城镇住宅的节能和采暖设施的改造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2006年起,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必须安装楼前热计量表和温控阀,新建住宅同时还要具有分户热计量条件,所需要的资金纳入建设成本。凡没有设计安装温度控制和热计量系统的公共建筑和住宅,一律不予进行设计审查、颁发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建设厅制定。
积极推广和使用新型墙体、保温、隔热等节能新材料,促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不经节能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对既有建筑要制定节能改造计划,落实《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通过减收热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06年年底前,各地要制定具体的落实政策,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要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既有住宅热计量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六、加强供热市场的监管,依法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严格落实《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供热企业市场运行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要根据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镇供热采暖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监管办法,加强对供热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要逐步建立完善供热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审核发放供热经营许可证时,要与供热企业签订经营协议,并按照《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的相关规定,明确政府临时接管的条件。各地要建立健全城镇供热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