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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培育规范供热市场,深化供热企业改革

  贯彻落实《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吉建城〔2005〕37号),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支持和鼓励外资、社会资本参与供热设施建设和经营,加快推进供热行业市场化进程,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把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营作为特许经营项目公开向社会招标,使中标者成为投资主体。加快现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吸收社会法人参股经营,按照市场机制运作,通过竞争打破行业垄断、区域限制,形成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为中心,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的自我发展机制。充分发挥现有的大中型供热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优势,鼓励供热企业以参股、控股、兼并等形式实施企业改革,推动城镇供热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不断提高供热产品质量,改善供热服务,满足用户需求。各地要于2006年年底前出台《推进城镇供热市场化改革实施意见》,并完成国有供热企业股份制改造。相关工作情况报省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三、重点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问题

  各地在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时,要将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因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增加的采暖费支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资金,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加以解决。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资金的筹集,以所在地人民政府为主。省财政在对市(州)、县(市)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统筹考虑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保障支出因素。

  四、整合城镇供热资源,优化城镇供热结构,不断提高城镇供热能力

  城镇供热要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鼓励开发使用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供热。整合现有供热资源,推进供热规模化服务。结合“十一五”规划编制实施,编制修编供热专项规划。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和区域联片集中供热方式,并通过技术创新,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的集中供热系统,优化城镇供热结构,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实施城镇供热社会化、专业化。城镇供热专项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发展改革委编制,各地要于2006年年底完成并通过省专家组评审。今后凡没有供热专项规划的城市,相关的建设项目不得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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