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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7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

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局 二○○六年六月一日)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创建节约型社会、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提出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明确目标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热费制度改革

  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变为居民家庭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采暖费,实行用热商品化。同时实行将采暖费补贴变“暗补”为“明补”。各地在制定采暖费补贴政策时,应根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收入水平、城市热价、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补贴水平,以货币形式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按照《意见》提出的“利用两年时间完成热费补贴改革”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今年6月底7月初,由省建设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牵头,相关委厅局配合,出台《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在全省启动“暗补”变“明补”工作;8月底前,各地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力争2006年有2-4个城市实施,2007年全省实施。

  建立合理的热价形成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本着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吉发改价格联字〔2005〕113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煤热价格联动方案,安排好2006-2007年的供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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