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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

  对外公开内容包括:

  1.部门的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2.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3.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4.收费和处罚依据、项目、标准及缴费办法;

  5.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便民服务电话、监督部门电话;

  6.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如资源短缺、突发事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等;

  7.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如公共政策的出台、价格制定和调整等;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其它事项。

  对内公开的内容:包括本单位经营情况、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人事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形式要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应当与公开内容、目的以及本地、本单位实际相适应。对外公开可采取设置公告栏,印制服务指南,设立服务咨询和监督台,设置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咨询和监督电话,建立办事大厅“一站式办公”、“一个窗口办理”、“一条龙服务”,网上咨询服务,召开听证会和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对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充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内公开可采取职代会制度、职工民主议事制度,设立公开栏,述职和评议等有效形式进行。

  (三)公开程序。要建立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审核制、评议制、备案制等制度,按照提出、审核、公开、评议和反馈的程序规范工作,对公开的事项要预先经过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审核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应该公开的事项,必须及时公开;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经单位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后,报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公开事项变更、撤消或终止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公众;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征求企业及群众意见,注意从中发现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时整改。除主动公开的事项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申请要求公开的事项,受理部门要进行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公开的答复,不能公开的,要依法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推行办事公开的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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