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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1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浙安委办〔2006〕14号)精神,尽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特点,危险化学品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以及中毒、污染等次生灾害,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杭州”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二、规范程序,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实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已取证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行为。
  对至今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已建并在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项目,以及经停产或关闭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均应先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再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对经停产或关闭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做好指导帮助工作,为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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