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电信设施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9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关于《青海省电信设施保护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
青海省电信设施保护实施意见
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
电信设施是重要的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电信设施的安全保护是保证党政军通信安全畅通的重要前提,是维护广大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省电信用户持续增长,农牧区通信条件逐步改善,电信在全省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成为全省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给通信安全和经济社会活动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加强电信设施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通信安全运行,制止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现就保护电信设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所有电信设施(包括通信管道、杆路、光电缆线路、交接箱分线箱、铁塔、通信基站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二、电信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信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保护电信设施的义务,对发现危害电信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三、保护电信设施安全是保证广大电信用户通信畅通的基础和关键。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信设施的保护工作,要将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等危害电信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信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努力形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电信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四、大力发展农牧区通信,是构建和谐青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对农牧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保护农牧区电信设施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加强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州地市县公安机关和电信运营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州(地、市)县要结合当地电信设施保护情况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及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电信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保障措施,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电信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政府、村委会、牧委会要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人民群众相结合的保护机制,负责所辖区内电信设施的安全保护,加大对电信设施的宣传保护力度,教育农牧民树立保护电信设施的法律意识,发现盗窃、破坏村电信设施的行为的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信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获。加大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非法收购通信器材、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专项整治工作,要把定期清理检查废品收购站点,切断销赃源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调动各方积极性,实施群防群治。各地区要设立并公布盗窃、破坏电信设施违法犯罪的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