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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06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6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1日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原则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立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坚持立项从严、标准合理、适时调整、加强监督、依法收取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章;
  (三)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省人民政府规章;
  (五)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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