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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2006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对不能如期完成清欠任务的地区、部门、单位,要在扶助政策、建设立项、市场准入、投资补助等方面予以限制,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失职论处,予以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与奖励、任用挂钩,不予评先,不予提拔任用。

  (四)对存在拖欠的建设单位,在拖欠问题未得到解决前,一律不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已建项目未完工的,必须做到有资金偿付计划并确保如期完成清欠任务的情况下方可准予办理新开工手续;已建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但存在拖欠问题的,在拖欠问题未解决前,一律停止办理产权产籍等后续手续。

  (五)因结算问题导致拖欠工程款问题迟迟不能解决的,要认真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严防以逾期未结算为名逃避还款责任的行为。现有拖欠项目因未结算导致拖欠工程款的,甲乙双方各负其责,在3月底之前务必完成决算,仍不予决算的,甲方须预付合同价款70%以上,视为拖欠问题解决,待决算后多退少补,存在争议部分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要明确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完善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以及拖欠工资无诚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予以公布,对无诚信的施工企业在市场准入、办理中标及新开工项目开工手续时予以限制。要防范发生新的拖欠,建立农民工维权的绿色通道,拖欠现象一经发现,要立即调查核实,严肃处理。

  (七)由于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务必在5月1日前以现金方式预支部分工程款,支付款额应大于施工企业提交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报表所列的工资总额,此款专项用于发放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当地劳动监察、清欠机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共同监督下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假借农民工工资名义套支工程款并挪做它用的,一经发现,以诈骗行为严肃追究党纪、政纪、刑事责任。

  (八)要认真做好农民工和施工企业申诉的上访接待和问题的处理工作,一经查实,迅速办理,特别是对国家、省重点督办项目要落实专人跟踪到底,对借各种名义,拖着不办、顶着不办、办不彻底的,由此引发各种矛盾,引发政治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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