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语委做好相关的迎检接待工作。
五、具体措施:
(一)组织领导
1.调整市级组织机构:
请市编委发文,调整长春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3年组建)组成人员,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迎检的组织协调。
市语委办(市教育局师资培训处)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迎检的牵头和组织实施。
2.各区政府要成立迎检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迎检工作。
3.各区语委要切实发挥作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积极协调,充分调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4.有关部门在做好语言文字工作自查的同时,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促和检查。
(二)宣传动员
1. 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要将达标评估标准、实施要求等有关材料印发各有关单位和学校。
2.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迎检工作,加大《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宣传力度。要经常性刊播有关工作信息及达标迎检标语、口号、公益广告等,使全体市民了解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意义,增强自觉性,努力营造我市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三)明确责任单位
详见附件1《长春市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及任务分解表》。
(四)经费保障
1.市财政局要保障市级迎检专项经费。
2.各区财政局要保障区级迎检专项经费。
3.各相关单位要有专项使用经费,不得挪用,保证迎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监督
1.市语委办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单位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的情况进行经常性指导和监督。
2.各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要经常性地对本单位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3.市语委要建立经常性情况通报制度,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全市通报。
附件:1.《长春市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及任务分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