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迎检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6]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迎检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
长春市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迎检方案
(长春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和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对我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规定的目标任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为做好迎检工作,促进我市语言文字工作上新台阶,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时间:2006年11月。
二、评估检查范围:评估工作一共分成4个评估组,即党政机关组、新闻媒体组、学校组和公共服务行业组,检查单位的选取主要是按评估标准所涉及的单位,随机抽取来确定。
党政机关组随机检查市政府机关,市教育行政部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随机检查一市级委办局、一区政府。
新闻媒体组随机检查市电视台、市党报;随机检查市电视台任一频道的1个新闻节目、1个专题节目、3条自制广告,随机检查1家市级报社,抽看上述报纸当年任一期。
学校组随机检查1所幼儿园,1所小学,1所非师范类中等学校,1所非师范类高校,1所师范院校。
公共服务组随机检查火车站或机场、长途汽车站、码头,一银行或邮局、医院,一影剧院或体育馆、博物馆、公园,一大型商场;随机检查街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各3处。
三、评估内容
《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由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三部分组成,总分260分,每项不得少于总分的70%。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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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综合管理60分 │B普及普通话100分 │C社会用字管理100分 │
│ (42分) │ (70分) │ (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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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组织领导16分│B1党政机关24分 │C1党政机关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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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工作机构14分│B2广播电视20分 │C2学校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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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管理措施12分│B3学校36分 │C3出版物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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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法制建设10分│B4公共服务行业20分│C4影视屏幕20分 │
├───────┼─────────┼──────────────┤
│A5宣传工作8分 │ │C5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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