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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十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实行监督管理。省、市(州)、县(市、区)分别组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监管职能。其人员编制从本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调剂解决。

  (十六)依法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准入。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具备规定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未经批准注册擅自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使用的管理,保证医药安全。加强社区卫生财政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落实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

  (十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执业规范,制定机构、人员和技术准入标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制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标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价格部门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制定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保障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人事部门指导卫生部门负责完善社区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制定吸引卫生人才进社区的优惠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预留必要的建设用地,并依法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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