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投入机制,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2006年起,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新增城市卫生投入要重点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2007年,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要达到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每人每年3元标准,省财政负担1元,市(州)、区(延吉市)财政负担2元;2008年,每人每年要达到6元标准,省财政负担2元,市(州)、区(延吉市)财政负担4元。市(州)、区(延吉市)负担比例自行确定。具备条件的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可先行试点,省财政比照城区给予补助。以后年度各级财政视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政府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公益服务进行补助。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区级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省、市(州)两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等予以补助。
(十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需要、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方法,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十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招标配送。通过招标选择药品生产企业或一级市场药品批发商,按本地市场最低供货价格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送药品,切实保证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十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作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经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所需硬件设施及入网费、网络服务费等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要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标准及费用自付比例要低于二、三级医院。具体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引导和鼓励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同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具备条件的统筹地区,可进行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度试点。
(十四)社区医疗服务项目,其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在省规定的一定幅度内结合社区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任何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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