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6〕2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深入推进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便群众就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目标和建设标准
(一)工作目标。2007年年底,全省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口覆盖率达到75%,2008年达到85%,2009年达到100%。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力争在2010年达到100%。
(二)建设标准。每3万-10万城区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可及的地方,每1万-2万城区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与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从2006年到2009年,每年按照计划分批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基本建设任务。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坚持公益性质,以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为城市居民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传染病防治、残疾与精神病人康复服务、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社区巡诊、家庭病床及护理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服务。推行家庭契约式服务,逐步建立家庭保健医师制度。掌握社区人群健康状况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因素及残疾人的康复需求,有计划地实施预防保健和干预措施及康复训练指导。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的职能,及时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四)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有效整合现有卫生资源。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高等院校所属医疗机构原则上可以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小城市推广实行二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站联合,实行院站联办。鼓励将具备条件并自愿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的民营医院,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享受相应政策。鼓励开设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各类专项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多种类型的社区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