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在任期内享有按规定程序提请任命副职、任免中层管理人员,聘用、解聘工作人员等用人权和日常管理决策权。
(五)按照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要求,坚持以创新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加强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稳定、激活现有人才资源,积极引进急需人才,努力营造人才创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1、有计划地培养造就一支能够带领本学科、本机构进入国内先进学科和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队伍。
2、积极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通过竞争进入关键岗位,发挥骨干作用。努力营造事业平台,改善生活条件,为青年科技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要高度重视人才储备,积极吸收新近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壮大科研队伍。
(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研机构和民营科技型企业。
1、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3、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通过合作、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国有转制科研机构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允许社会资本购买国有科技资产和资本,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科技型企业。
4、鼓励社会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投资科技基础设施条件建设,投资各类科研及技术服务与中介咨询机构。
(七)积极发展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要素市场、科技信息咨询、科技评估、科技创业服务、企业孵化等服务性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行业和区域性科技服务体系。
1、大力支持各类民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对新办独立核算的科技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2、进一步规范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及各类技术服务市场,研究、制订科技咨询服务业质量标准、信誉评估、资质评定等制度,培育一批技术经纪人队伍,开展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活动。
3、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和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建立大学、涉农企业和各类技术服务机构紧密结合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水平。
(八)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中试基地,搭建企业技术平台,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大学和其它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部门建设行业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造条件逐步进入省、部共建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行列;扶持大学科技园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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