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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一)转制科研机构用人实行全员合同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2000年底在册为限,可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经组织委派到转制科研机构的管理人员按2000年底在册人员对待。
  2、凡2001年1月1日后进入转制科研机构的被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聘用单位代管或移交人才交流中心代理。
  3、转制科研机构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全体职工竞争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可高职低聘,也可低职高聘。
  4、转制科研机构对受专业局限,不适宜在原岗位发展的科技人员,要为其合理流动提供便利,畅通人员出口,增强用人制度的灵活性。对未聘用人员,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积极利用各种有效的社会化安置方式。
  (二)转制科研机构要积极推行以成本管理为核心的企业财务制度,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自主确定适合本企业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1、尚未进行分配制度改革的转制科研机构停止执行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可根据《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后有关工资分配问题的通知》(青劳人字〔2000〕72号文),先进行工资制度过渡性改革,逐步使科技人员的贡献、绩效与其收入挂钩。
  2、转制科研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3、鼓励有条件的转制科研机构积极探索经营控股、期权股份奖励、年薪制等多种形式。年技工贸总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实现税后利润50万元以上的,可采用年薪制。年薪额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三)转制科研机构要加强知识产权的评估和保护,对原单位获得的无形资产,包括成果、专利、商标等,均纳入产权管理范围,逐步明晰产权归属。
  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创办研究开发机构。转制科研机构原名称作为无形资产继续保留,从体制上转变为科技型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原科研机构中以提供公益服务为主的业务与其资产、人员可进入研发机构;企业法人代表可以任命或兼任研发机构的负责人,不再保留事业法人。任命的研发机构负责人报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科技型企业法人代表的任用,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主管部门公开招聘、职工选举基础上的主管部门聘用、主管部门直接聘用和委任等多种形式。选聘中要发扬民主,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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