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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6、因地制宜治理沙化土地。沙区各级政府要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积极治理沙化土地。对柴达木盆地、共和盆地和青海湖东岸沙区适宜造林种草的地区,要积极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对严重沙化的耕地,要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对三江源和共和盆地沙区严重退化、沙化的草原,要实行休牧育草;对玛多等生态严重恶化的地区要有计划地实施生态移民,实行退牧还草和全面封育措施,促进生态环境的自然恢复。
  17、认真抓好重点工程建设。沙区各级政府要依据防沙治沙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草原沙化防治、水土保持、牧区水利、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示范区等国家重点工程和区域性治理项目。在柴达木和共和盆地沙区分别建设都兰和贵南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积极探索防沙治沙政策和技术模式。要严格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违规使用资金案件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工程建设情况实行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和相关政策。
  18、落实沙化土地单位治理责任制。沙区州县政府对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要落实单位治理责任制,限期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治理。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责任单位的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六、完善防沙治沙扶持政策
  19、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随着财力的增强,加大对防沙治沙的资金投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沙区安排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草原建设等项目,凡涉及防沙治沙内容的,都要按有关规定搞好防沙治沙。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拓宽筹资渠道,增加防沙治沙投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对防沙治沙重点科技支撑项目予以扶持。
  20、实行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现行防沙治沙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减征有关税收。继续对符合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规定的防沙治沙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防沙治沙项目,有关银行要适当放宽条件,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做好各项金融服务。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条件、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农户通过防沙治沙、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增收致富。
  21、扶持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防沙治沙。要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各种社会主体开展防沙治沙提供条件。改革现行防沙治沙投入和管理方式,凡纳入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公益性治沙活动,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享受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政策。在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报账制的同时,研究探索政府出资直接收购沙区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的相关政策。征用占用治理后的土地,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征占者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封禁保护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对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沙区森林资源,要以多种方式给予投资治理者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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