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l、加强草原保护和管理。草原地区的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管理和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征用、占用或改变其用途。在三江源、共和盆地和青海湖东岸沙区要结合休牧还草等生态工程建设,遵循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原则,严格控制载畜量。鼓励和引导农牧民群众发展饲草饲料生产,积极推行舍饲圈养和草场轮牧,防治草原鼠害、虫害,保护草原植被,严控草原退化和沙化。
12、划定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对柴达木盆地的大柴旦、茫崖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大片沙化土地,要依法划定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进行封禁保护。封禁保护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在划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生产建设活动,对确需修建的铁路、公路等国家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程序评估和审批。
13、强化水资源管理。沙化地区县级以上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合理调配流域和区域内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要切实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它产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14、加快沙区生活能源结构调整。沙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替代燃料,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生活能源问题。三江源和青海湖东岸沙区要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等新型能源,争取80%的城乡居民的生活能源结构得到调整,有效减轻对生产生活牲畜粪便和薪材的需求;柴达木盆地和共和盆地沙区在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的基础上,结合家庭舍饲圈养,力争70%村民发展沼气能源,改善生活能源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在沙区适宜人工造林的地方,大力营造薪炭林。
15、实行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全省范围内沙区从事开发建设项目活动,必须事先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环评报告应包括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对不具备水源条件,有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灾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经批准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规定的内容同步实施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搞好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搞好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因防治措施不力造成土地沙化的,有关部门要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治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沙化土地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