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的规定》的通知
(沪民优发〔2006〕15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上海市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七月十日
上海市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的规定
为体现国家对伤残人员的关怀,方便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伤残人员配置各类辅助器械规定如下:
一、配置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制发的伤残人员证件并由本市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
二、配置原则和配置范围
(一)配置原则
实用、安全,国产普及型和在本市配置。
(二)配置范围
1、手摇三轮车、手推轮椅车;
2、假肢;
3、矫形鞋;
4、整容器械(假眼、假耳、假鼻);
5、视听辅助器械(眼镜、助听器);
6、其它辅助器械(拐杖、钢丝支架、腰围、颈围、胃托、肾托、保暖护套、假牙)。
三、各类辅助器械的配置条件
(一)手摇三轮车、手推轮椅车
1、凡五级以上具有下列残情之一,有操作能力的,可配置手摇三轮车:
(1)两下肢截瘫者;
(2)两下肢膝关节10厘米以上截肢者;
(3)一腿膝关节以上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者;
(4)两膝关节或一膝、一髋关节同时强直,功能完全丧失者。
2、凡具有下列残情之一,且不能操作手摇三轮车的,可配置手推轮椅车:
(1)两下肢截肢或完全失去功能者;
(2)因神经损伤,导致两下肢完全瘫痪,或一侧上下肢瘫痪不能行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