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长府发[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风景旅游区、水库和城市园林水域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吉政发〔2006〕23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层层落实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对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水上交通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水库、景区、公园和漂流水域管理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对本水域的船舶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地方海事机构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通航水域旅游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水运企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安全运输和生产的主体,对所拥有船舶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全市各类旅游船舶都要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范围。旅游船舶既包括各种机动旅游船、快艇、水上摩托等动力排水船舶,电瓶船、太阳能船、手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漂流船、竹筏、气垫船等非排水船舶和人力舢板船,也包括水上飞机、水上跳伞、水上餐厅、潜水器等水上游览设施。
三、进一步加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和监督,机动旅游船舶要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并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非机动船舶须经合法船厂生产,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设计图纸,经检验、登记、核定定员、划定航行区域,方准下水航行。所有船舶每年下水前都要经船检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按照交通部门规定足额配备船员。船员要经过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客运船舶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适任证书。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的船员上岗。旅游船舶经营者须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严禁无证经营,严禁渔船和农用船等非客运船舶载人和从事客运经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人经营的船舶必须办理保险。机动船舶要配备符合船用标准的消防和救生设备。游客自驾的非机动船舶和水上游览设施,应每人配备一套救生衣。非机动船舶只能在海事机构认可的划定水域范围内活动,不得驶出界限,严禁超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