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6]35号)
湖南省公安厅户政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收取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服务费的函》收悉。为方便我省在外从业人员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你中心经省公安厅授权,在湘籍务工经商人员相对集中的部分省市和省内主要城市开展办理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服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按照方便群众、以点养点的原则,同意你中心收取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服务费,并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服务工作时,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推行,强制收费。所收取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各服务点聘请人员、购置设备、网络租费、数据库平台建设和证件邮寄或传输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省外湘籍务工经商人员相对集中的城市,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了办证服务点的,可按规定收取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费。省内开展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收费,目前仅限长沙、株洲、湘潭三市试点,其他城市暂不执行。
二、核定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费标准为:省内长沙、株洲、湘潭三市每证15元,省外每证35元。此外,除二代居民身份证普证工本费外,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不得与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费同时或重复收取。
三、在同一城市市区内跨区和本市(县)市内跨乡镇、街道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不得收取异地办证服务费。异地办证从申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在申请办证地点领取证件,逾期领不到证件的,其服务费减半收取。
四、你中心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税务部门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06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请注意收集各方反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
湖南省物价局
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