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民办学校收费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6]23号)
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
为了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促进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民办学校尽快实现独立办学,保证学生公平享受义务教育权,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秋季学期起停止共享公办普通高中资源民办学校初中招生。省教育厅已就此发出了《关于共享公办普通高中资源的民办学校停止初中招生的通知》(湘教发〔2005〕126号)。为了确保省政府关于共享公办高中资源民办学校停止初中招生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经研究,现就今年秋季学期共享普通高中资源民办学校初中收费的审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办普通高中单独或与其它机构或个人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凡属于共享公办普通高中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包括校名、师资、品牌、管理等)的,从今年秋季起一律停止初中招生,已剥离初中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亦不得再招收初中生。在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民办学校独立办学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前,各地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公办普通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初中教育阶段收费。原已批准的上述学校的初中阶段收费政策,不论是否注明有效期,只适应当年招生就读的学生,并执行至初中毕业止。
二、省级示范性高中举办民办学校的独立办学情况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它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民办学校的独立办学情况由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独立办学资格的认定和提出的收费标准意见情况,按照现行教育收费审批权限,依法审批其初中教育阶段的收费。凡没有通过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独立办学情况认定或者认定不合格的,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其初中教育阶段的收费。
三、各级价格部门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经通过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独立办学情况认定的民办学校的初中教育阶段收费时,要认真搞好生均培养成本测算,综合考虑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和课本实际价格等因素。收费标准由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三部分构成。各市州审批的收费标准须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