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各级政府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和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愿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切实搞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服务,方便他们流动。对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将他们纳入城镇失业人员统筹管理,提供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等方面提供方便。
四、完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
实行助学贷款代偿制度。由省政府设立省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凡毕业后自愿到湘西地区各县市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辖乡镇、村工作,服务期满5年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全部由国家代为偿还。
实行向基层倾斜的工资政策。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湘西地区各县市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执行定级工资,定级时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2档。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灵活就业的,就业期间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实行面向基层的考试加分政策。凡由省、市州组织人事部门统一选派到农村乡镇、村和城市街道社区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今后在报考公务员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时,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选派到湘西地区各县市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辖乡镇、村和街道社区工作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逐步提高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比例。从2006年起,省、市州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在乡镇、村、社区、企业及非公有制单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各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招考工作人员时,招考具有在乡镇、村、社区、企业及非公有制单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30%。对考录到市州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