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
(十五)市州、区(县级市)政府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建设用地。城市市政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拆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当地政府要督促建设单位按不少于原有面积,采取新建或购房置换等方式予以补偿。新建、改建居民小区,当地政府或建设单位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4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60平方米的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居民小区建设规划,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房屋产权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辖区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六)市州、区(县级市)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市州、区(县级市)财政要研究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办法,并根据社区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相关成本,科学、规范、合理地核定并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经财政、卫生部门考核完成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其补助经费按照辖区常住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4元的标准安排。市州、区(县级市)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市州、区(县级市)政府还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省级财政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有关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必要的支持。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公益性服务的补助。各地要加强对社区卫生财政补助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十七)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省、市州、区(县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合理确定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报销比例,引导参保人员首诊、小病、康复在社区。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