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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容环〔2006〕107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废管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沪府法备案(2006)第47号)意见,现决定将《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沪容环(2006)2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内容删除。该条款规范修改调整为:“负责餐厨垃圾收运的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穿着统一识别服;收运设施应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做到文明操作,规范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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