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郑州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
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扶强、公正透明、相对集中、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符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郑政〔2006〕12号)规定的新建投资项目、扩能建设项目和技改投资项目;
(二)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且税收大幅增长的支柱企业;
(三)获得国家或省认定的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
(四)获得国家认定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含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和国家新设立的其他信息产业化专项)和倍增计划建设项目;
(五)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六)上市融资投资项目;
(七)列入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八)企业创名牌、驰名商标和国家级专利项目;
(九)《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郑政〔2006〕12号)规定可以使用专项资金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项目和企业,市财政采取贴息、补助、补贴和奖励等形式予以支持。
需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支持资金的项目和企业,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的承诺和有关资料,先拨付市级财政资金的一半,待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拨付到位后,拨付剩余市级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