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商部门:负责追查非法改装车辆来源,整顿、取缔非法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企业。
4.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生产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为专项治理提供依据,并负责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非法设点、盗卖合格证书行为进行查处。
5.交通部门:交通公路部门负责路面治理,对于超限超载行为依法进行称重、卸货、处罚,组织专业车辆拆解人员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拆解、恢复;交通运管部门负责货源地和货场超限超载治理,不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对非法改装车辆营运证进行查处,并列入“黑名单”;交通修管部门负责对非法改装修配企业进行查处;交通规费征稽部门负责对非法改装、大吨小标、假冒军警车辆逃漏的规费进行追缴。
6.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专项治理行动经费。
7.纠风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8.宣传部门:协调好专项治理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9.军警部门:负责查处假冒军警车辆的非法改装行为。
(二)工作程序
1.公安交警执法人员将疑似非法改装运输车辆拦截、引导至超限超载检测站内。
2.交通路政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测认定,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卸货、处罚。
3.公安交警、交通运政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利用《全国机动车产品公告查询系统》进行比对,确定车辆是否非法改装。
4.对认定的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栏板、加钢板以及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的非法改装运输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现场拆解,恢复原状。较易恢复原状的由专业车辆拆解人员现场进行拆解、恢复;对不易恢复的由专业维修厂家进行拆解、恢复。所需费用由车主承担,拆解部分予以收缴、销毁。
5.假冒军、警车辆,由军队后勤部门、武警装备部门认定、查扣,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中国人民武警部队《警备工作规定》处理后,假冒军警车辆、人员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假冒军、警人员进行查处。
6.对非法改装运输车辆,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5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交通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交通规费征稽部门负责对非法改装、大吨小标、假冒军警车辆逃漏的规费进行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