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项目的实施要按规定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公示制度。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质、设备采购要实行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各级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的实施方案、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标准等按规定予以公示。
第五章 项目检查及工程交付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市县财政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核实,并就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绩效情况进行总结,每年3月底以前市(州)级财政部门按项目类型分类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对重点项目还应附报送财政农业专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情况表(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 省厅于每年的4-5月份组织市(州)财政部门对上一年度的项目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检验收和评价。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要求,搞好项目固定资产核算,对项目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或登记手续,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对投资建设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要同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公共品投入和运营的新机制,确保项目建得好、管得好,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到位及时、专款专用,项目如期竣工、效益显著的项目,可实施奖励。奖励按谁立项、谁考评、谁奖励的原则实施。省级对被奖励的市州在下年度同类项目中给予优先立项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省级财政将对有关市州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该市州下年度同类项目是否立项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财政农业资金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省级财政对在资金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资金到位率低、资金结转数额大、资金使用效益差等情况的市州,凡构成财政违规行为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并将酌情扣减一定比例的支农投入;同时将扣减的资金增加到资金管理较好、到位率较高、资金使用效益较好的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