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的农业产业政策、本地区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财政扶持重点,按照管理文本格式分类(相应在“湖南省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文本”后加注“项目库”字样)建立农业财政专项项目库。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建立或更新(每种类型项目原则上保持3-5个)下年度农业专项项目库及汇总表(比照附件2式样,并相应更改为“农业项目库情况汇总表”)。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从县级项目库中择优选项(每个县每种类型项目原则上保持1-3个),建立下年度市(州)级财政农业专项项目库及汇总表。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建立或更新下年度省级财政农业专项项目库及汇总表。所有进入项目库中的项目,通过财政农业专项项目邮件信息系统上报。市(州)县申报财政农业专项项目,应优先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三条 省市(州)财政都要建立财政农业专项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原则上应具有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对申报的重点项目(含中央项目)进行评审。省级评审将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从专家库中分类抽取3-5相关专业的专家(1-2名经济评价专家),对市州上报的重点项目按是否符合国家和省里的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投资效益等内容进行评审,填列评审报告,并评出等级。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参照专家评审结果和排列顺序,对所有申报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省厅对确定支持的项目将及时批复下达市州。项目资金将以指标文件形式下达,项目与资金安排计划以电子文本形式通过财政农业专项邮件信息系统批复到市州。
第十五条 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省厅的批复后,要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省厅批复的资金和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收到项目资金预算指标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计划和资金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使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地方,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地方,采取实拨资金方式办理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