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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支农政策和重点,依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类型,分类确定各基本因素的权重,分别测算到市州的专项资金额度。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测算结果及年度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情况,分次下达市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额度,相应划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所占比重,并明确重点项目的使用方向、扶持对象、支持环节、补助标准、补助形式、申报单位资格和条件以及其他要求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批复

  第七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指申报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逐级申报项目,并通过财政农业专项项目邮件信息系统同步逐级申报。市(州)县两级财政局申报的项目均以财政部门正式文件(编农业科、股文号)上报,并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汇总表(式样见附件2),“系统”申报时须同时报农业专项项目文本〔重点项目报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标准文本(式样见附件3),一般项目报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文本(式样见附件4)〕。市(州)县财政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负责。

  第八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是指符合规定资质和条件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项目申请单位要如实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发展的贡献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农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坚持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为主。

  第十条 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标准文本及必要的附件。

  项目申请标准文本可以委托专家或社会中介组织编写。接受委托编写项目申请标准文本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 各市州应严格按规范要求申报项目,对不按规定时间、程序与额度申报的项目,省厅原则上不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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