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农民工创业活动采取正确的分阶段引导政策,对可能成为“基础在一家一户,规模在千家万户”产业集群式的“种子企业”要予以大力扶持,并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逐步指导规范,引导规模企业进入园区发展。各地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小城镇规划,开辟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经营场地,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小城镇集聚创业。各级工商部门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核准登记、办理证照。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民工创业扶持专项补助资金,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支持。
(二十八)落实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定额依次减免其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外出务工农民回小城镇从事工业生产,凡符合条件的按当地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九、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九)统筹规划农民工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农民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要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不断完善落实政策措施,全面做好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维护、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农民工管理机构和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等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制定。要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三十)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将农民工工作纳入就业工作范围,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各项政策,真心实意为农民工搞好服务,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十一)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全社会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对优秀农民工给予表彰奖励。有关部门要总结推广关心支持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 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树立 农民工的良好形象,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舆论监督。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