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各地要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原则下,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深化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改革,探索土地流转的新办法和新途径,切实解决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家庭承包地闲置、抛荒等问题。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在依法、 自愿、有偿、规范的前提下,积极通过代耕、转包、租赁、置换、土地入股等多种方式,促进抛荒地向生产能手、种植大户集中创造条件,逐步发展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对未改变户籍关系的农民收回承包地,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六、努力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二十一)做好农民工生产安全卫生工作。用人单位是职业
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安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对设施及时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设施的完好性、有效性;要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依法检测、检验,并定期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二十二)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用人单位在农民工上岗之前, 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的“三级”教育,如实告知本单位及其本人所处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确保农民工的知情权,提高农民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从事高危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接受考试考核,依法取得上岗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足额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
(二十三)努力改善农民工生活条件。用人单位要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生活条件,农民工人均住宿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并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严防疫病传播和食物中毒。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农民工集中的聚集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可以建设廉租房供农民工租住。对纳入经济适用房计划的廉租房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各地要向农民工开放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还要开辟阅览室、棋牌室、文体活动室等文体活动场所,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