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妥善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针对农民工集中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行业从业的特点,各地要通过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及时调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 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对生活困难的农民 工,酌情减免应由其承担的仲裁费。
(十六)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监察队伍建设,全面建立省、市、县(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配备专职监察员,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投诉举报专查工作。重点检查劳动密集型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单位落实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十七)发挥群团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监督,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同时,积极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指导企业工会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活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十八)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 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违法行为。 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 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确保他们依法行使民主 权利。
(十九)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工 作。各地要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法律援助机构对 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事项, 开设“绿色通 道”,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对农民工申请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各级政府应将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 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各级司法机关和律师、 公证协会,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以及人民调解组织, 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 和支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农民工委托办理有关法律 事务,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 减少或免除法律服务费。积极拓展劳动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 同、拖欠工程款或工资还款协议公证服务。各地要组织开展一系 列服务于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 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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