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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九)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明确劳动关系,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的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需确定试用期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替。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企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组织,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各级劳动保障、工商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以招用农民工为主、承揽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的劳务企业的监管,对不具备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用工管理、安全管理能力或者采用挂名承包工程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切实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保护。用人单位要依法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并在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保护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水平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农民工须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严禁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十一)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省境内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使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同等待遇。也可依据本人意愿,选择参加原籍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重新就业时由新用人单位接续缴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农民工在省内异地重新就业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转移、接续个人和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保缴费,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在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规定执行。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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